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8號原告明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