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2號原告連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7,048元,應繳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2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