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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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仲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仲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入監執行,嗣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年4月2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1
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於假釋前所犯施用毒品、幫助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於107年5月2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
45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假釋後,於107年6月2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審酌本院於107年5月2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54號所定之應執行刑,僅係就前已判決確定並執行之3罪(有期徒刑2月、2月、3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上開假釋後變更刑期情事,既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22日重新審核後仍准予假釋,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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