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聰陳志豪
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志聰即陳志豪遺產管理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7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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