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聰 即 陳志豪 遺
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志聰即陳志豪遺產管理人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7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