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小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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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恩名 (原名 楊銘億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素貞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