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江正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8年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約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
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99年9月28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100年4月1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81,87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30,995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81,872元│100年4月10日起至│百分之19.71│100年4月10日起至│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