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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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乙○○被告甲○○
27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