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銀元捌仟元即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月9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4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27號),判處罰金銀元16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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