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