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048號原告 梁博智 被告 許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梁芷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梁芷瑄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