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被告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提供仲介公司就本件系爭建物附近房屋租金之鑑定資料。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