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吳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肆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同年度上易字第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F0~T40附表(計算書):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二、六九四元。
二、送達費六九0元。合計一三、三八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