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緝字第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景瑞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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