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正志 上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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