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6號原告 李錦蘋 被告 李文豪 訴訟代理人 李玟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7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05平方公尺×134,000元/平方公尺=1,07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