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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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三月八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仍不知悔改,再犯竊盜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其於緩刑期間再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前受之緩刑之宣告即應依法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執行指揮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