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甲○○Gul
乙○○Ma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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