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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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三被告本院公設辯護人丁○○指定辯護人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王國論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戊○○、丙○○自民國玖拾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戊○○、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