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察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傅一恒 即進安藥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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