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尚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慧儀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5月26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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