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3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欽賢 債務人 許瑋婷 即佛心企業行債務人 劉楊珠 債務人 孫漢清 債務人 許黃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號│(新台幣)││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1│358,056元│自10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自10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3.67%計算。││├─┼─────┼────────────┼─────────────────┤│2│409,458元│自10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自10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3.6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