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正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458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高正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鐵製扳手、 梅花 扳手各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高正祥前因施用毒品、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21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嗣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1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97年度審簡字第25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3罪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8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0年11月30日凌晨3時30分許,搭乘計程車前往設於高雄市○○區○○路○○○巷之五洲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前,並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梅花扳手破壞停放於上址、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價值約新台幣80萬元,現交由公司業務 蔡敦明 使用)之車門鑰匙孔,再持梅花扳手轉開電源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取大貨車得手。嗣同日凌晨3時50分許,高正祥駕駛上開竊得之大貨車行經高雄市燕巢區高鐵總廠500號旁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當場扣得高正祥所有、供竊盜大貨車所用之鐵製扳手及梅花扳手各1支,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高正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正祥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五洲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蔡敦明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持以破壞大貨車車門鑰匙孔、並轉動開啟電源之鐵製扳手、梅花扳手各1支,俱屬金屬材質,且質地堅硬,有扣案物照片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9頁),自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參照上開說明係屬兇器無訛。是核被告高正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其前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不思自食其力,竟持鐵製扳手、梅花扳手破壞大貨車鑰匙孔、並發動貨車電源之方式竊取五洲熱處理工業有限公司之大貨車,不僅侵害該公司之財產法益,且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表悔悟,併斟酌竊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學歷為國中肄業、現擔任土木包工之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扣案鐵製扳手、梅花扳手各1支,為被告所有、供實施上開
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