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 李其昌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被告 金亦興
金亦宏 金亦榮 金亦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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