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7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潘金成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泰員
楊宣城 前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