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人 郭文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楊綉雲 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相對人張楊綉雲得實際接受本院會同醫師精神鑑定之確實處所。如逾期未補陳報,即駁回聲請。
二、陳報利害關係人 黃浿綺 得受文書送達之地址,並說明黃浿綺與張楊綉雲之關係。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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