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9號抗告人 劉泓志 被抗告人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文力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本件抗告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原裁定誤核訴訟標的價額為510,000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主文第三項所示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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