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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