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爵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爵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105年度簡字第60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7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受刑人提起抗告及再抗告,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復因(二)毀棄損壞、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6年4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01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7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