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914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