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號5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零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零玖佰零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佳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禾公司)為
原告經銷商,承銷電腦商品,雙方簽訂經銷合約,約定當月
結30日付款(當月貨款之計算期間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並以被告丁○○、丙○○為連帶債務人,且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佳禾公司於96年7月陸續向原告購
買電腦商品,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513,765元,詎至96
年9月24日付款期限屆至,被告佳禾公司僅支付部分款項,
尚餘300,902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當,被告丁○
○、丙○○為貨款之連帶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為: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佳禾公司為原告經銷商,承銷電腦商品,雙
方簽訂經銷合約,約定當月結30日付款(當月貨款之計算期
間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並以被告丁○○、丙○○為連
帶債務人。惟被告佳禾公司於96年7月陸續向原告購買電腦
商品,貨款總計513,765元,詎至96年9月24日付款期限屆至
,被告佳禾公司僅支付部分款項,尚餘300,902元未清償等
語,業據其提出經銷商合約書、統一發票3紙為證,核與所
述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902元,及自96年9月24日付款期限
之翌日即9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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