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旻聰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偽造文書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2樓,有其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而本院為本件侵權行為地
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管轄權。原告向本
院起訴,嗣於訴訟審理中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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