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容滋浩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