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上訴人 游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
陳致宇 律師被上訴人 楊春燕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06年5月9日撤回上訴,訴訟已告終結(見本院卷㈡第15頁辦案進行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石有為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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