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吳忠水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關於相對人之姓名「 吳中水 」,應更正為「吳忠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