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債務人 王水源 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債務人於前置調解程序中曾陳述於105年11月自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離職。請說明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及工作內容,自何時起開始任職,並提出自105年1月起任職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謢有限公司至離職時止,及自任職目前工作單位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分別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3、提出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