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郭福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給付工資),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費用價額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蓓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