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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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 陳瀅 因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上訴人 莊雅惠
莊孝潤 莊孝武 莊孝彰 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5月13日102年度重上字第7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374萬9,42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3,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劉定安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