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瀅 因再審被告 莊雅惠
莊孝潤 莊孝武 莊孝彰 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5月13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1萬6788元,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以104年度重再字第
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