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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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9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被   告  黃柏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
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第一個月內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
月內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每月
加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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