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徐輝宗
相 對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後,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字第一
0四八三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執行債務人 徐秀美 於華
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之集保帳戶股票債權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九五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對執行債務人徐秀美取得之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
行名義,對執行債務人徐秀美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048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茲相對人
所申請扣押執行債務人徐秀美於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正分公司集保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
票(下稱系爭股票),非屬執行債務人徐秀美所有,係聲請人
借用徐秀美之名義買受,實際上並由聲請人支配保管,是系爭
股票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應不得對之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已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
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
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而非用以代替原執行標的
物,亦非逕供債權人執行債權受償之用,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
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
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意旨參照)。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
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僅為十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
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相對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61號支付命
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04
8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扣押系爭股票,惟聲請人已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3年度北簡字第11195號受
理,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本案卷查明無訛,聲請人聲
請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上開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
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聲請扣押系爭股票,係為命執行債務人徐秀美給付新
臺幣(下同)90萬1,944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7.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及程序之費用500元,計算至本院裁定停止時即103年9月
29日止(利息部分為2月22日,違約金部分為52日),其債
權額為91萬8,150元〔計算式:901,944+(901,944×7.45%
÷12×2)+(901,944×7.45%÷365×22)+(901,944×0.
745%÷365×52)=918,150,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聲請人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股票市價為14萬8,43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是本件執行名義所
載債權額高於原告所主張排除強制執行之系爭股票市價,應
以系爭股票市價即14萬8,434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聲
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係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
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
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
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審
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
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
執行致未能就系爭股票即時受償所受損害之法定遲延利息即
2萬2,265元(148,434元5%3年=22,26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作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停止
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茲裁定如主文所示。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竣
附表:
系爭股票市價(依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繫屬日103年9月
25日收盤價計算)
┌──┬─────┬──────┬───────┬───────┐
│編號│股票名稱│股票收盤價│扣押股票餘額│扣押股票市值│
│││(新臺幣)││(新臺幣)│
├──┼─────┼──────┼───────┼───────┤
│1│卜蜂│25.9元│1股│25.9元│
├──┼─────┼──────┼───────┼───────┤
│2│福壽實業│16.5元│1股│16.5元│
├──┼─────┼──────┼───────┼───────┤
│3│台榮產業│10.05元│1股│10.05元│
├──┼─────┼──────┼───────┼───────┤
│4│達新工業│27.95元│1股│27.95元│
├──┼─────┼──────┼───────┼───────┤
│5│遠東新│31.05元│1股│31.05元│
├──┼─────┼──────┼───────┼───────┤
│6│廣豐│16.45元│2887股│47491.15元│
├──┼─────┼──────┼───────┼───────┤
│7│利華│7.89元│170股│1341.3元│
├──┼─────┼──────┼───────┼───────┤
│8│勤益│21.8元│1股│21.8元│
├──┼─────┼──────┼───────┼───────┤
│9│南紡│18.1元│1股│18.1元│
├──┼─────┼──────┼───────┼───────┤
│10│士電│40.7元│282股│11477.4元│
├──┼─────┼──────┼───────┼───────┤
│11│東元│34.05元│436股│14845.8元│
├──┼─────┼──────┼───────┼───────┤
│12│永大│66元│12股│792元│
├──┼─────┼──────┼───────┼───────┤
│13│中國電器│11.3元│1股│11.3元│
├──┼─────┼──────┼───────┼───────┤
│14│中化│21.35元│1股│21.35元│
├──┼─────┼──────┼───────┼───────┤
│15│士紙│41.9元│1股│41.9元│
├──┼─────┼──────┼───────┼───────┤
│16│正隆│12.75元│1股│12.75元│
├──┼─────┼──────┼───────┼───────┤
│17│中鋼│26.15元│757股│19795.55元│
├──┼─────┼──────┼───────┼───────┤
│18│千興│5.64元│1股│5.64元│
├──┼─────┼──────┼───────┼───────┤
│19│聯電│12.7元│2股│25.4元│
├──┼─────┼──────┼───────┼───────┤
│20│大同│9.1元│353股│3212.3元│
├──┼─────┼──────┼───────┼───────┤
│21│國建│16.1元│69股│1110.9元│
├──┼─────┼──────┼───────┼───────┤
│22│萬企│15.1元│1股│15.1元│
├──┼─────┼──────┼───────┼───────┤
│23│富邦金│47.45元│1股│47.45元│
├──┼─────┼──────┼───────┼───────┤
│24│國泰金│50元│574股│28700元│
├──┼─────┼──────┼───────┼───────┤
│25│元大金│15.1元│52股│785.2元│
├──┼─────┼──────┼───────┼───────┤
│26│兆豐金│24.75元│567股│14033.25元│
├──┼─────┼──────┼───────┼───────┤
│27│國票金│8.86元│1股│8.86元│
├──┼─────┼──────┼───────┼───────┤
│28│永豐金│13.25元│332股│4399元│
├──┼─────┼──────┼───────┼───────┤
│29│遠百│29.25元│1股│29.25元│
├──┼─────┼──────┼───────┼───────┤
│30│三商行│18.8元│1股│18.8元│
├──┼─────┼──────┼───────┼───────┤
│31│欣陸│11.3元│1股│11.3元│
├──┼─────┼──────┼───────┼───────┤
│32│中鼎工程│50.1元│1股│50.1元│
├──┼─────┼──────┼───────┼───────┤
││合計│││148,4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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