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8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黃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