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所犯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5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之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