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黃淑琳 律師被告丙○○
號4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上更㈡字第420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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