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95年6月5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5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92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書載為法矯字第0970015893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文章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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