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