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0年12月7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9641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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