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債權人城市經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湘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簽收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19樓之33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彭淑娟(住○○市○區○○路○段00巷0號19樓之3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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