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秀琴李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李玉琴」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秀琴即李玉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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