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異議人 高兆興 相對人 李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3月4日所為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42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及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之訴訟終結,雖係指本案之訴訟終結,然於保全程序上之訴訟終結,應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而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無涉,是於保全裁定及其執行程序撤回後,保全程序即屬終結。異議人前依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50萬元,聲請鈞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472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因本件假扣押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撤銷確定,假扣押執行程序亦已撤銷,保全程序已終結,異議人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仍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原裁定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本案訴訟,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判決,惟已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其本案訴訟尚未終結,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全字第6號撤銷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假扣押裁定,係因相對人已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判決主文第4項所示提存免為假執行之全額擔保金865萬5,097元,相對人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難認異議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尚未終結,與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所定,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不符,因而駁回異議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
三、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另依同法第106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乃有關訴訟費用擔保物返還之規定,其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當係指訴訟費用所屬本案訴訟之終結,至於保全程序之擔保,依同法第106條準用前開規定,所謂訴訟終結,係指保全程序之終結,包括保全裁定之撤銷及其執行程序之撤銷,原與保全程序所保全請求之本案訴訟終結無涉。惟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債權人並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在該本案訴訟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是否受有損害,尚未確定,在假扣押裁定撤銷及假扣押執行撤回前,受擔保利益人仍有可能繼續發生損害,其損害額亦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故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53號、99年度台抗字第274號裁定參照)。
四、查異議人就其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異議人865萬5,097元本息,駁回異議人其餘請求,異議人及相對人不服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2年4月10日以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判決,將第1審判決命相對人給付超過290萬4,909元本息部分廢棄,駁回相對人其餘上訴及異議人上訴,尚未確定等情,有上開高等法院判決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並據本院查明屬實。異議人聲請假扣押提起之本案訴訟,既尚未終結,依假扣押所供擔保之性質,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所受損害而設,在該本案訴訟尚未終結前,相對人是否因該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尚未能確定,自不能強令受擔保利益人行使其權利。異議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訴訟終結不符。異議意旨徒以假扣押裁定已經撤銷,且其已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執行程序已經撤銷,保全程序已經終結,應認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訴訟終結」之情形相當,得準用上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云云,並無理由。
五、從而,原審裁定駁回異議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並無不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