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四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六年刑保字第一○五號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甲○盛弗九六執字第三六一七號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通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北市警店刑字第○九六○○二六八二四號無法拘獲被告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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